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蕉城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蕉城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宁德市加强直播电商人才培养八条措施》(宁商务规〔20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区电商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和扶持电商企业
(一)鼓励传统企业发展电商。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年销售额达400万元及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30%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租金补助不超过6万元,其中入驻区级认定电商园区(基地)的电商企业,可享受50%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租金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助力本地农产品上行。销售原产地为蕉城区的农产品,年零售额每满500万元(其中种植业类每满1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单个电商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农产品原产地由区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或供销社认定。
(三)支持创建电商直播间。年销售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企业,新设立电商直播间,当年购买直播电子设备达1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发票金额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只能申请1次补助。
(四)鼓励电商企业品牌建设。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表彰的限额以上优秀电商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
二、支持网红经济发展
(五)培育直播达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报备)参加区县级以上电商网红(含直播)大赛,对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第一名奖项的,分别给予获奖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第二、三名奖项分别按上述奖金的60%、40%给予奖励。
(六)支持举办电商直播专场。鼓励电商企业引进知名网红主播到我区开展电商直播专场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专场单日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本项措施全区每年奖补累计不超过80万元。
三、加强电商服务载体建设
(七)支持电商仓储配送建设。对于实际集中运营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20家及以上电商企业(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占比不低于15%)、日均发货6000单及以上的电商仓储配送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八)支持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对入驻我区云仓的电商企业,月均快递单件达2.4万件及以上,且月均快递费用达到12万元及以上(不含50克以内的轻小件快递费用),经第三方审计,给予快递费用总额的1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新建区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鼓励建设和改造农村寄递基础设施,经第三方审计,按设备发票金额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电商资源融合创新发展。鼓励电商园区(基地)新建众创空间,打造电商创新创业环境,为电商企业提供场地、资源、指导等一站式服务,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投资总额(经第三方审计的不含税,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园区(基地)只能申请补助1次。
(十)促进电商企业培育入库。对各培育单位每培育一家纳入统计的电商企业,且正常报送统计报表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一)支持电商服务型企业发展。为电商企业提供电商平台开发、代运营、分销、策划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累计服务我区电商企业达10家及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二)支持电商人才培育。支持经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培育。通过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电商学员被区内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我区电商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吸纳退役军人、残疾人、少数民族、港澳台胞、侨胞人士进入我区电商行业,单个场次培训合格学员中上述人员占比10%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上浮50%。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三)营造良好电商发展氛围。鼓励举办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电商竞赛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国家级、省部级电商竞赛活动分别给予举办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8万元;对参加人数30人以上的地市级、区县级电商竞赛活动分别给予举办主体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全区每年最多补助5场。每年度安排50万元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电商宣传、电商人才评选、电商交流推介、研讨论坛、沙龙等活动,具体活动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其他
(一)本政策适用于我区辖区内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网上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支撑服务的运营商。
(二)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奖补申报材料,经区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三)申报主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且未被人民法院限制消费的。
(四)本政策中涉及的销售额、零售额指同一家企业电商平台后台有效数据。销售额、零售额、服务企业数及收入情况、快递发货量及费用情况等数据从当年度1月1日起计算。
(五)对重大、有示范引领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具体由区委、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六)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奖补依据的项目,区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但应就高奖补,且不影响享受上级相关奖补政策(除有明文限制)。
(七)本措施由宁德市蕉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